房产资讯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个人贷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2010〕189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积金个人贷款只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四、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执行。
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
六、市城区公积金个人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各县(市)及建制镇公积金个人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25万元。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公积金个人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市财政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投入,市人民银行和开办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便利。
八、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申请人的责任,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九、原政府文件中有关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条件、额度、首付款比例及利率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我市印发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享受低首付、低利率贷款政策的需求,这份通知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通知还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